施部長您好,


我是一個在攻讀碩士的工程師,但平日是一個十分熱衷的棒球迷滿相當關心台灣棒壇的發展。


近日有一個判決讓我想當不解。去年年底中華職棒大聯盟總冠軍賽前夕,La New 熊的的林光宏投手教練遭人挾持。經媒體誇大報導宣染放水後,不但讓國內職棒發展再度受到打擊,更讓林光宏失去工作,並遭體壇封殺。


對嫌犯判決的新聞如下:

 


打假球疑雲/強押前熊隊投手教練 4嫌判刑


前職棒熊隊投手教練林光宏遭挾持打假球案,高雄地院2日分別將林光宏押往旅館,並控制行動自由的李俊明等3男1女嫌犯,依妨害自由罪處2至3月不等徒刑。


法官指出,涉及妨害自由的李俊明、潘永祥、陳柏強等3人各處3月;另況奕璇處2月,均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竹聯幫平堂堂主田震宇(38歲)與魏士原及女子況奕璇(32歲)、潘永祥(25歲)、陳柏強(28歲)、李俊明(29歲)等人都是認識朋友。


95年5、6月間,魏士原透過友人郭慶章介紹在高雄市住處海產店,認識時任職棒熊隊投手教練林光宏,之後,竟基於詐欺犯意,與蔡森鴻向田震宇、伍運福等人吹噓,其與林光宏及熊隊球員有熟悉,可以代為安排球員打假球。


田震宇就以信為真,並與魏士原各出資3百萬元作為綁球員打假球資金,不料蔡森鴻獲悉魏士原保管6百萬元資金,竟前後向魏士原拿了4百多萬元,其中只少數資金請認識球員飲宴,其餘的金錢都被挪來清償債務。


後因田震字投資3百萬元,未能獲得「消息牌」,導致他下注簽賭輸錢,加以魏士原、蔡森鴻又避不見面,誤以為林光宏與魏、蔡共謀向他詐騙,就教唆李俊明、潘永祥、陳柏強,於10月20日11時許,強押林光宏到高雄縣鳥松鄉太湖船汽車旅館。


其間,田震宇等人並在附近小百貨購買綑綁林光宏繩索及膠帶後,又轉往高雄縣御宿汽車旅館,以手機對林光宏錄影存檔及脅迫簽下3張空白支票,直至10月21日凌晨4時30分,才在高雄市前鎮區二聖路將林光宏釋放。


原諒我不熟知法律,但是在我的印象裡刑法相關的條文是:


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部長,持武器挾持人身自由,只判二三個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司法真的有在保護體育人士嗎?司法真的有在幫助國內職業運動的發展嗎?


七月時中華職棒的明星賽,行政院長、法務部、地檢署等貴賓一口氣發言了超過一個小時。如果相關職棒的判決都如此處理,那些演講內容對球迷的意義只成了作秀而已。


黑社會集團侵入職業棒球非台灣獨有,日本有過黑霧事件,美國有過黑襪事件,甚至前幾天美國的NBA才爆出了黑哨事件。有利之處必有不肖之徒,發生了這些事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政府不採取國外一樣迅速,公正的處理方法,造成國內職棒體育環境一再遭受打擊。


美國的黑襪事件由聯邦檢察官及大陪審團開始調查,事後審理的聯邦法官藍地斯(Kenesaw Mountain Landis)成為美國職棒大聯盟的第一任理事長。


日本的黑霧事件後日本警察廳(相當我國警政署)立即匯集全國各道、府、縣警察與警視廳的力量,對黑道展開清剿行動。以嚇阻黑道認為這是可圖利之途。


而我國呢?從第一次簽賭案爆發後,司法抓起涉案之精英球員,任由案情拖延近十年。之後2005又爆簽賭案原承辦檢察官徐維嶽、偵六隊第四組組長林旭鵬涉嫌貪瀆遭拘提。到了2007,抓到了涉案份子,可以真正展現法律維護正義,保護體育發展的時候,對真正有罪,脅迫球員配合的黑道,只處了二到三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而每次被黑道拖下水的球員教練失去一生培養的工作能力,荒廢了國家培養之運動生命。這些人哪個不曾身著台灣國家隊的隊服替國家在日亦縮小的國際舞台上爭取榮耀?法律有試著給他們應該的正義嗎?


部長,我懇求您。幫幫台灣的棒球發展。職業運動在法律的保護下是可以每天吸引上萬人到球場,一年製造百億以上的商業。請您拿出行動,讓我們看清司法保護人民的決心。

 


 

法院簡易判決新聞稿:

高雄地檢署新聞資料 95.12.29.


有關「職棒球隊教練遭恐嚇」案件,本署檢察官已於已於95年12月25日前將全案偵查終結,起訴之被告及事實摘要如下:


一、起訴共9人:李俊明、潘永祥、田震宇、陳柏強、況奕璇、魏士原、蔡森鴻、伍運福、林光宏(La New熊隊投手教練)

二、起訴事實摘要:
  (一) 本件偵查中發現有部分被告具有幫派背景,其中田震宇為竹聯幫平堂副堂主,潘永祥、李俊明、陳柏強為其手下,況奕璇為田震宇之女姓友人;魏士原、蔡森鴻亦具有南部地區之黑道背景。


  (二)本案係於95年7、8月間因魏士原向田震宇、伍運福施詐吹噓其本人及蔡森鴻與職棒球界部分人員熟識,可以收買球員打假球,並通報消息牌供渠等簽賭,而田震宇、伍運福等人信以為真,籌措集資新台幣(下同)300萬元,交由魏士原出面欲打點球員,魏士原得手300萬元後,欲以小博大,另出300萬元,共有 600萬元資金,蔡森鴻得知後,即向魏士原施詐表示可以代為安排球員打假球,陸續向魏士原詐得400多萬元,實際上卻未能收買任何熊隊職棒球員打假球。事後魏士原為求交代,隨意通報訊息予田震宇、伍運福等人簽賭,且魏士原通報之球賽輸贏消息均不準確,導致田震宇等人參與職棒簽賭輸錢,引起田震宇等不滿,又因事後找不到魏士原、蔡森鴻,乃逕行押走林光宏欲查詢情形究竟為何而引發之妨害自由等罪。另林光宏確曾於95年10月23日晚間,在台北縣新店市中信飯店內要求所屬熊隊投手蔡英峰在總冠軍戰第三場比賽中打假球,惟遭蔡英峰拒絕。


  (三) 本件依據相關被告等及證人之供述,亦傳訊部分LA NEW熊隊球員到案查證結果,尚未發現有職棒球員與被告等掛鈎共謀在球場上打假球以利相關人簽賭情事。


三、起訴法條:
1.被告田震宇: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266條賭博罪。
2.被告李俊明: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266條賭博罪。
3.被告陳柏強: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266條賭博罪。
4.被告潘永祥:涉犯刑法第302 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第266條賭博罪。
5.被告況奕璇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
6.被告伍運福涉犯刑法第266條賭博罪。
7.被告魏士原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8.被告蔡森鴻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9.被告林光宏涉刑法第342條第2項、第1項背信罪。

 

2007 五月新聞稿:

 

新 聞 資 料 96.5.14


高雄檢調偵破大金鼎、888、PRO、天下、大玩家5個職棒簽賭網集團案


本署主任檢察官吳茂松、檢察官彭斐虹指揮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人員,於96年6月13日兵分44路在高雄市、雲林縣、彰化縣等11縣、市同步搜索大金鼎、888、PRO、天下、大玩家5個職棒簽賭網及相關簽賭站,查獲大批簽賭設備、簽賭單、帳冊、新台幣(下同)100餘萬元贓款等證物及制式手槍、彈匣,並發現高雄縣議會議長前機要秘書毛00、雲林縣台西鄉鄉長之妻吳00等22人經營職 棒 簽 賭網站,下線簽賭站遍佈全國;該簽賭集團經營方式係由毛00、吳00、陳00等分別在高雄市、雲林縣、彰化縣經營簽賭網總部並作莊,以設立之天下、大玩家、大金鼎、888、PRO等5個職棒簽賭網及以傳銷方式吸收大、中、小盤簽賭站與會員賭客,提供讓分、輸贏等各種賭法之國內職棒、美國職棒、籃球、足球、期指、六合彩等簽賭,每日上線賭客逾2千人,每月簽賭金額初估逾新台幣20億元。該簽賭集團因簽賭輸贏甚大,若發生與賭客或簽賭站債務糾紛,即由經營簽賭網負責人指使手下進行暴力討債。目前已有涉嫌人及證人等多位相關人員傳喚到案,正由檢察官訊問中。


本案為中華職棒第18年球季開打後,破獲南部地區最大的職棒簽賭案,為使國人有健康的棒球運動環境,檢調機關將持續偵辦類此案件,以澈底杜絕職棒簽賭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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