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了解這麼簡單的事為什麼要第一次簽賭案 14 年後職棒快倒閉了才來搞。不過只能說聊勝於無,死馬當活馬醫。先來看看立法院藍綠搶風頭提出的幾個法案:

 

自由時報:藍綠立委提案修法 重懲操控打假球者

 

〔中央社〕民進黨立委蔡煌瑯今天提案修法,將操控運動賽事獲利者視為組織犯罪,主嫌最重可判刑15年;國民黨立委趙麗雲等人日前也提案修法,對非法以職業比賽賭博者,最重也可判刑15年。


  蔡煌瑯提案中表示,有鑑於職棒打假球風波已經嚴重危害台灣棒球界,真正問題關鍵是幕後犯罪集團一再用暴力脅迫、銀彈攻勢等方法,迫使球員配合打假球,為了從源頭徹底解決問題,因此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條文」草案,將操控各項運動賽事成敗藉以獲利者視為組織犯罪,並增加犯罪者的刑度。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犯同法第3條規定,且有第4 條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蔡煌瑯提案修正部分,就是將「為操控各項運動賽事成敗藉以獲利者」列入第4 條的規定當中,因此可以根據第3條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未來蔡煌瑯提案修正通過,操控職棒打假球的主嫌最重可以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同樣針對職棒賭博問題,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趙麗雲日前也已經提案,增訂刑法第267條之1條文草案,明定對於非法經營以職業比賽結果來賭博的人,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以利誘、脅迫、恐嚇危害生命或身體等手段,來影響比賽結果賭博的話,則更可處3 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目前已經進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待審查中。

 

目前提出的法案有二個:

 

一、操控運動賽事獲利者視為組織犯罪,主嫌最重可判刑15年

  提案者:蔡煌瑯

  方 式: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 條條文」草案

  罰 責: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參與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對非法以職業比賽賭博者,最重可判刑15年。

  提案者:趙麗雲等人

  方 式:增訂刑法第267條之1條文草案

  罰 責:對於非法經營以職業比賽結果來賭博的人,處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以利誘、脅迫、恐嚇危害生命或身體等手段,影響比賽結果賭博,

      處3 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鍰。

 

  這兩個只有蔡煌瑯的提案是能有效解決簽賭問題的提案。直接打擊背後的黑金金主和組頭。並且易科罰金一億還算有嚇阻作用。如果確實執行,下次再抓到背後操作者就不用看他們付完易科罰金大搖大擺的回家。

 

  至於目前執政的政黨拼命想開賭城,卻仍有如趙麗雲這些食古不化的立委以為懲罰非法賭客會有效。刑法 266~270 條相關賭博法就有處罰方法。如果目的僅是賭客,只要真的有在執行現有法案就可以達到嚇阻一般賭客的目的,讓簽賭賭盤無法累積大量賭金,沒了大量收入自然失去組頭操控比賽的目的。如此一來又何必修改已經廢止的刑法 267 條?

 

  問題就出在管賭客這種芝麻蒜皮的細法根本沒人在執行,就算修了 267 條又有何用。至於「利誘、脅迫、恐嚇危害生命或身體等手段,影響比賽結果」的罰金實在太少,這種法修了有和沒修根本沒差。賭博和通姦這些不切實際的法規早就該除罪化。真正有罪的是威脅利誘操控球賽的人和行為。若最後只有趙麗雲等人所提的法案通過,將會讓已經受傷的球迷更加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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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nsiou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