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版上有過一串討論。到底用球員的圖片製作桌布,或是在網路上貼球員照片算不算侵權。當時熊隊的板工表示有侵權,但只要沒有營利通常不會追究。最近又發生了「逆轉勝」音樂 CD 的背面有處理過的球員圖片,看起來疑似林智勝。因為這首歌主唱之一是公開挺綠的閃靈主唱 Freddy,因此引起球迷在大師兄部落格上質疑林智勝是否要公開表態,進而讓大師兄嫂表示對「逆轉勝」音樂 CD 侵犯林智勝肖像權感到遺憾。

我覺得凡事講到有關法律,與其大家憑印象拉扯,不如去找真正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資料。法律判決所依據的不外三項:法律條文、判決先例、和情理。本人對法律沒什麼研究,因此對「先例」一部份一無所知。但是就法律條文來說,網路時代一查就有,大家不需精通律法,討論時也可以有依據。

民法寫得很清楚

肖像權依附在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該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但是在政府的新知數位月刊裡有相關條例的解釋,以下是節錄:


公眾人物由於可受公評,要主張肖像權的空間比較小,但著作財產權卻不得不注意。同意而利用公眾人物公開場合活動之相片,該公眾人物很難主張肖像權,著作財產權人卻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政治人物或明星的公開活動相片,要加以利用應該不必獲得其同意,但要獲得攝影者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即使是公眾人物自己要使用他人所拍攝該自己的相片,雖然沒有肖像權問題,若未經攝影者的同意,卻可能構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就曾經有候選人未經攝影者同意,任意使用他人所拍攝自己很體面的相片,作為競選照片,造成侵害攝影者的著作財產權。

由於著作權與肖像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項權利,同時也常分屬不同人所有,在利用上如能先處理好授權問題,就可避免事後的紛爭。


公眾人物在公眾場所其實沒有肖像權。這時候可以告的是球團的商標權。比如有人拿王建民於洋基隊比賽的照片去賣商品,可以告的是洋基去告侵犯商標。所以在洋基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王建民可以穿沒有洋基標誌的球衣打廣告。

我不知道逆轉勝 CD 背面長什麼樣子,但是據聞照片已處理過看不清楚。而且如果是國家隊的球衣的話,那就要棒協方面出來處理才有效。當然球衣看不清楚的話就沒什麼法律的立足點。也就是說除了球隊的商標之外,也可以找尋照相片的人請他要求相片的著作權。而如果要從「肖像權」這點著手,法律上就要看法官心情了。

歌曲沒有被禁止不能去作什麼用途,愛拼才會贏拿去用在造勢上,也不代表作曲填詞或是演唱者挺誰,更不用說 CD 封面或是 MV 裡的出現的人了。這樣牽連末免有點想太多。但是大師兄、師嫂為此感到不快是真的,這種事沒有事先告知是失禮的,而且事情處理得也不夠漂亮。但是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公眾人物在公眾場合的照片是失禮的,球迷們在網路上張貼球員的照片難道就有徵求過球員的同意?總之,就回到熊網最初的討論,到底用球員的圖片製作桌布,或是在網路上貼球員照片算不算侵權?個人覺得僅以法律條文上來看不算。不過台灣的司法向來是看法官心情的,大家不妨就走著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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