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賽務部聲明】裁判楊祟煇記大過降二軍
【4/9台北】針於裁判楊祟煇在個人部落格不當發言,影響中華職棒聯盟形象乙事,聯盟賽務部決議,楊祟煇記大過乙次,今日起降二軍三個月(一軍禁賽之執法場次,減少二十萬元執法收入)。 (發佈日期:2008/4/9)


很多人拿球找藍普簽名、甚至找他合照的都有。其它裁判為什麼沒有,也許值得其它裁判深思。聯盟請客座裁判來,是希望裁判們能夠學習國外裁判的長處。如果客座裁判來去,國內的裁判仍然只懂得如何讓球迷炮轟的話,那他們說真的完全沒在學習。


大師兄林智勝並不是中職史上第一名和裁判發生肢體衝突的球員。中職1993年有味全龍球員群毆洋裁判事件。本次林智勝和裁判肢體衝突判決應該照中華職棒聯盟當年先例來判。尤其經過13年猶然沒有相關「制度」,聯盟當事者應該開記憺會向球迷鞠躬致歉。

至於一者為群毆,大師兄只是衝撞,孰輕孰重不言可知。捨本求遠的誤用日職美職例子,再次顯示中職高層不重視聯盟傳統和紀錄。尤其楊格重罰是因為他拿球棒攻擊主審,硬要套用在4月4日的衝突上,謬之極矣。

4月4日從三壘衝到一壘推人的楊祟煇裁判在聯盟詢問下表示「沒有說釘孤枝」,於是聯盟僅因為林智勝夫人於部落格上寫第二次衝突為三壘審楊祟煇挑釁球員而起,硬是以「誤導球迷」興起文字獄。不顧聯盟先例,反而判林智勝無限期禁賽。何時解禁?在林智勝數度公開道歉後,聯盟秘書長林文彬仍然給了一個很官架子的「看態度言行表現」回覆。

這個文字獄不是無端而起。應該是裁判在4月5日比賽時看到球迷寫了許多海報指向裁判執法失當,過度運用權力,於是裁判覺得職業尊嚴受到質疑,便遷怒於林智勝身上,要求聯盟加上這麼一條,以達到無限期禁賽的爽度。歷史告訴我們興文字獄是件極其危險的事。如果裁判在球迷心目中本來就樹立了良好的專業形象,或是該裁判當天真的沒有出言挑釁也就罷了。

問題是林智勝夫人在部落格上並沒有寫挑釁的裁判說了什麼。而是楊祟煇先生自己於網路上寫的。雖然後來所有聯盟裁判的部落格都同步關閉,這在工業界上來說要達到這種 synchronization 是高難度的事。但是網友們早就把楊祟煇先生的留言抓圖存證。楊祟煇代替其它裁判在下次比賽中修理某隊教練,與釘孤枝的言論,僅是把球迷近年來對裁判水準不一的不滿一次爆發出來。

聯盟發現紙包不住火,才不得不於裁判部落格關閉四天後、宣判林智勝要為部落格無限期禁賽的二天後,宣發佈了處罰楊祟煇網路上不當言論。

◎ 【賽務部聲明】裁判楊祟煇記大過降二軍
【4/9台北】針於裁判楊祟煇在個人部落格不當發言,影響中華職棒聯盟形象乙事,聯盟賽務部決議,楊祟煇記大過乙次,今日起降二軍三個月(一軍禁賽之執法場次,減少二十萬元執法收入)。 (發佈日期:2008/4/9)


短短一行字,相較於懲處林智勝新聞稿的洋洋灑灑,兩者之間有著天壞之別,可以感受出那種作法自斃的無奈。

在此不是要針對特定的裁判,或是針對中華職棒的裁判。中華職棒十九年來始終不肯制度化,事事都要人治才是今天亂象重生的原因。依棒球規則:

9.05(C)的原註
  最後裁判員應重視禮貌,而且公正嚴格地執行任務,如此才能獲得人人的尊敬。


如果聯盟沒有設立一個審合裁判和評量裁判的制度,那麼裁判員擁有權力久了,忽略重視禮貌,公正嚴格地執行任務,進而失去眾人尊敬的事就不可避免。導致球員、教練甚至球迷對裁判公信力失去信心。此時本末倒置用重典懲罰球員。用文字獄叫球員閉嘴,只是治標不治本。應該做的是趁些機會效法美日把裁判審核機制完善化。

而前面已經不當引用部落格文字加罪於人,被網友抓包後再追加楊祟煇在網路上的言論做為懲罰的根據只是錯上加錯。擺錯了官架子現在依舊只想息事寧人,塞住球迷、球員、裁判的嘴。但是裁判審核的問題有設法去解決嗎?

部落格是球員拉近與球迷間距離的最好方法,連王建民都有官方幫忙設立中文和英文的部落格。球團聯盟不可能一方面希望球員去寫部落格,一方面又要引用部落格之中的文字將球員定罪。也懇請聯盟做出決定的時候先想想怎麼做才是對台灣職棒有長久之益的事,而不是逞一時之快。否則聯盟又要用什麼立場來處罰林智勝呢?




附錄:

有人說4月4日三壘審楊祟煇推了陳峰民、激怒潘忠韋和黃俊中後,將三人驅逐場有其法可依。因為棒球規則上球員不得抗議好壞球判決,也不得因好壞球判決離開休息室。但是球規則上不只有好壞球才不得抗議,而是任何 judgment call 都不得抗議。

9.02 裁判之裁決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原註】經理、教練、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


也就代表完全按字面的話場上除了棒次守備位置出錯可以抗議之外,裁判做出的任何判決都不得有異議,就算是總教練出來抗議也可以直接送出場。有看棒球的人就知道,這個條文實際在棒球場上並非照字面上運用。

4月4日三壘審衝過本壘、推人等轉播有錄到的行為, 和「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的規則本義相抵觸。更不用說出言挑釁球員了。而該日一壘審江春緯先生將在休息室中的林智勝驅逐出場的罕見判決,不但是該日衝突的導火線,同樣是裁判沒有做到避免衝突的失當判決。




延伸連結:
◎ 【賽務部聲明】裁判楊祟煇記大過降二軍
大艦巨砲主義萬歲!-請問聯盟,如此發言,該當何罪?
OttoCat棒球新聞雜記-關於林智勝無限期禁賽的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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